【今日推荐】救灾现场,竹山一妇女竟然做出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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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暴雨灾害已经过去数周
但灾难中的那些抢险救灾的身影却值得我们铭记
这场自然灾害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县领导龚举海、丁清华、陈应洲、刘集华
第一时间赶赴受灾乡镇察看受灾情况
我县各级部门也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在这场灾难中
诞生了可歌可泣因公殉职的人民好干部李先红
也产生了阻碍救灾妨碍公务的刘某某
事发现场
经查明,2017年9月9日晚,竹山县楼台乡普降暴雨,引发境内北星河河水猛涨,楼台乡集镇所在地三台村临河一侧低洼地段全部被水淹没。
10日上午,在集镇经商的商户王某因店内一楼仓库进水,紧急联系车辆将货物转移到地势较高的徐某家仓库中,转移过程中,遭到刘某阻扰,原因是刘某与徐某当年因房屋边界问题发生过纠纷,刘某认为到徐某家的便道归自己所有,不允许到徐某家的车通过。在经多人劝阻无效后,在场村干部选择了报警。
民警到来后,再三做思想工作,刘某仍拒绝让道,并与在场的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因救灾紧急,参与处置的县公安局楼台派出所所长袁修稳口头传唤二人到派出所解决问题。
刘某采取抱腿、脚踢、嘴咬、手抓等方式拒不听从民警指挥,后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将两名民警警服撕破,手腕咬肿,身上多处皮肤抓伤。
后在县公安局增援民警到场后,方才将刘某带离现场。在处置过程中还引发大量群众围观聚集,严重影响了正常抢险救灾。
审查现场
9月19日,我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公安侦查人员、律师等10余人,对这起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会中,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充分展示了案件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公安机关承办人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所在村村书记详细讲述了事发经过;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和观点,均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妨碍公务罪定性无问题,刘某在大是大非面前放不下个人恩怨,阻扰受灾群众转移财物,不听从民警指挥,暴力对抗警察执法,影响恶劣,应该予以打击,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
依法批捕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依法对刘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面对滔天洪水严重天灾
有人舍生忘死
竹山人民的好干部李先红
为了抢修通讯线路英勇殉职
有人贪图小利
刘某某阻碍抢险救灾
暴力对抗警察执法
维护社会稳定
伸张公平正义
是我们每位竹山儿女
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编辑:风云际会
素材由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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